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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憑證服務約定條款及隱私權告知條款

簽章憑證服務約定條款及隱私權告知條款

修訂日期:114年1月16

 

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的簽章憑證(AATL(Adobe Approved Trust List)憑證)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是透過服務提供商「點選這裡以輸入廠商名稱。」的「點選這裡以輸入廠商服務名稱。」所進行。用戶申請本服務前,應請詳細閱讀以下條款,當用戶點選「同意」或「使用本服務」後,即表示該用戶同意遵守以下條款;如用戶選擇「不同意」,或該用戶所屬國家或地域排除本服務條款全部或部分內容時,該用戶將無法使用本服務:

壹、關於本服務

一、本服務包含下列功能:

1.       身分或組織驗證

用戶在服務提供商輸入、提供或留存其身分或組織證明資訊,並指定或同意簽署發起者設定之身分或組織驗證方式,本服務將依簽署發起者設定之身分或組織驗證方式,依用戶所輸入、提供或留存之身分或組織資料,向該資料之核發單位,進行用戶身分驗證,即向資料核發單位確認該用戶所輸入、提供或留存之資料是否與該核發單所提供之資料相符與正確。

2.       用戶金鑰產製與簽章憑證核發

用戶使用本服務時,於驗證該用戶的身分後,本服務將產製一組金鑰(即一個私密金鑰及一個公開金鑰),並申請簽署用途之AATL憑證。用戶同意將私密金鑰暫時存放於本服務所屬之硬體安全模組(Hardware Security Module, HSM)

AATL憑證核發之相關事項,係臺灣網路認證公司依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下稱「CPS)辦理。CPS依法公告之網址為https://www.twca.com.tw

3.       簽署作業

用戶使用本服務所申請之AATL憑證,限制為一次性使用。在進行用戶所指定之簽署作業後,前項所產製之私密金鑰即會從硬體安全模組(HSM)中刪除,本服務不會於用戶發起之簽署作業外,利用該用戶的該組金鑰(包含私密金鑰及公開金鑰)

貳、本服務用戶約定條款

一、服務約定:

1.       本服務條款係用戶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之契約。當用戶使用本服務時,依據各該特定之服務或功能,本公司可能會另行公告或與用戶個別約定服務條款或相關規定,該另行公告或與用戶個別約定之服務條款或相關規定,均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分。本服務條款之內容如與另行公告或與用戶個別約定之服務條款衝突,應以另行公告或與用戶個別約定者為主。

2.       本服務並無法證明用戶擁有簽訂文件之權限,如簽署作業具備相對人,用戶應自行確認該相對人是否具有簽署權限。

二、用戶的限制:

1.        自然人

若用戶未達法定成年年齡,須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服務條款後,該用戶始得使用本服務。未成年人用戶之法定代理人,必須代表該未成年人同意本服務條款,並為該未成年人用戶使用本服務之所有行為負責,不論該未成年人是否在其法定代理人的監督下使用本服務。

2.        法人

用戶持【法人身分識別信物】(包括FXML 金融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信物)申請本服務換發 AATL 託管憑證,應同意本服務條款後始得使用本服務,前述【法人身分識別信物】之使用,應由用戶自行負責控管,若因法人內部控管信物不當所導致的風險或損失,概由法人自行承擔。

三、用戶的責任

1.       用戶申請AATL憑證時,應確保其提供之身分或組織證明文件與資料均屬真實、正確及完整。

2.       本服務限用戶自行申請、使用,不得代第三方申請,否則因此所產生之糾紛或損失,概由該用戶自行負責。

3.       若用戶的簽署作業有異常狀況以致無法正常使用本服務時,應由該用戶自行與其服務提供商進行聯繫、確認。

四、擔保責任免除及責任限制

1.       本公司就本服務不負擔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亦不保證各項服務之穩定、安全、無誤、及不中斷。

2.       本公司不保證使用本服務之結果符合用戶之期望,亦不保證用戶不會因此接觸到不適當之內容。

3.       用戶如無法使用本服務時,其所致之任何直接、間接、衍生、或特別損害等,本公司均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前述賠償責任限制,若依法不得限制者,則該限制規定將不予適用。

4.       當用戶使用服務提供商所提供之內容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其網站、APP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關該商品或服務瑕疵擔保或適法性等法律上責任,應由提供該商品或服務之服務提供商負責。

5.       對於服務提供商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使用及售後服務等相關規定,用戶應洽詢服務提供商。

五、服務之暫停、終止或取消使用:

1.       用戶僅可於法律允許之範圍內,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內容使用本服務,若用戶違反相關法令或本服務條款之任一規定,或有其他不當使用之情形時,本公司有權不待通知或催告,逕行暫停、限制、終止或取消該用戶使用本服務之權利,此為本公司為維護全體用戶利益所必要,用戶不得因此向本公司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2.       若用戶違反本服務條款情節嚴重者或有違法之虞或已違法者,本公司有權交由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用戶同意本公司就用戶之行為是否符合本條款之規定、是否必須採行因應措施,及應採取何種因應措施等,有裁量決定之權利。

3.       本服務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停止或中斷提供服務,如因此致用戶或第三人產生困擾、不便或損害,本公司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1)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3)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4)     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5)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6)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7)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發生傳染病且足以影響契約之履行時。

(8)     對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

(9)     發生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10)  由於所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因任何原因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時。

(11)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提供服務時。

(12)  對於本相關系統設備進行遷移、更換或維護時。

(13)  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事由所造成服務之停止或中斷。

(14)  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服務之停止或中斷。

4.       基於網際網路之特性,用戶瞭解並同意於使用本公司服務時,應自行採取防護措施,如因本公司、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失靈或人為操作上之疏失而致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中斷、暫時無法使用、遲延、或造成資料傳輸或儲存上之漏誤、或遭第三人侵入系統篡改偽造資料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六、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服務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因本服務所生之一切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外,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參、隱私權告知條款(僅適用於自然人)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暨同意事項:

本公司為辦理本服務,需蒐集、處理及利用自然人用戶的個人資料,為保障該自然人用戶的正當權益,請其務必詳閱以下所述事項:

1.  蒐集之目的:對自然人用戶進行身分驗證。

2.  個人資料之類別(依簽署發起者指定之身分驗證方式不同,可能會使用以下全部或一部分資訊)

(1)   辨識個人者:手機號碼、裝置資訊 (例如您的終端設備型號、作業系統版本、裝置的唯一識別碼,以及包括手機號碼在內的行動網路資訊)、SIM卡資訊、出生年月日、門號之電信服務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輔以辨識個人之相關內容如:門號申辦方式、門號持有期間等)。

(2)   辨識政府資料者:國民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往來台灣通行證證號

(3)   辨識財務資料者:金融機構代碼、金融帳戶、晶片金融卡內資料。

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憑證到期後10年。

(2)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

(3)   對象:本公司、服務提供商、原始身分證明提供單位,或依法令規定提供予本公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他第三方。

(4)   方式:

I.    本公司將透過數位形式蒐集、處理及利用自然人用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以進行身分核實,並將自然人用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傳輸予個人資料核發單位進行線上身分認證

II.  依法律規定將自然人用戶所申請之AATL憑證留存於本公司資料庫至該憑證到期後10年。

4.  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自然人用戶可透過攜帶本人身分證件親臨本公司,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當事人權利規定,包含:(1)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補充或更正(4)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刪除。惟因執行業務所必需、特定目的消失前或未逾保存年限者,得不予刪除。其行使方式依法令及本公司相關規定(www.twca.com.tw)。

5.  當事人拒絕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若自然人用戶未能或無法提供以上個人資料予本公司,將無法辦理本服務。

肆、其他約定

一、   本服務條款與隱私權條款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服務網站及各服務提供商之約定條款辦理;若無相關規定或非所適用者,依誠信原則處理之。

二、   本公司得隨時修改本服務條款,修改後內容將於本服務相關網頁公告,不另作個別通知,一經公告即視為生效,用戶繼續使用本服務的行為,即視為該用戶已同意並接受該修改後之內容。